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近日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把保障农民的收益摆在突出位置,彰显人民立场。
农业农村工作,说一千、道一万,增加农民收入是关键。这几年,种粮补贴、最低收购价、农资补贴,农民种粮的劲头更足了;培育农事体验、观光采摘、民俗文化等新业态,农民增收的渠道更宽了。
得益于党的惠农政策,越来越多“走出去”的农民,带着新技术、新理念返乡创业,成为“新农人”。放眼广袤乡村,从牛耕肩挑的传统劳作,到机械化、智能化的现代农业,吃饭这个问题有了更加坚实的保障;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存努力,到种地有证书、技术有职称的职业发展,农民这个身份有了前所未有的骄傲。
对广大农民来说,前景看得清,收成也摸得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8931元,相比2012年翻了一番多;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2012年的2.88∶1缩小至2021年的2.50∶1。
口袋富了,脑袋也要富。最近,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活动在各地深入开展,在有些农村,宣讲融入到当地农民喜闻乐见的传统艺术中,百姓听得懂也记得牢。提供精神食粮、烹制“文化大餐”,正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扎实开展的缩影。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乡亲们精气神越来越足,日子越过越有滋味。
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无论是脱贫攻坚,还是乡村振兴,为的都是让亿万农民过上好日子。不论国内国际形势如何变化,不管顺境还是逆境,党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不会改变,不会动摇。(马若虎)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